
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
隊容風紀管理規定
壹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和佩戴標志標識,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樹立城管隊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管執法人員的制式服裝包括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執勤服、夏裝制式襯衣、單褲、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標志標識包括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徽、胸號;領帶、領帶卡;腰帶、標志扣。
裝具包括連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第三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期間,必須統一著制式服裝,按規定佩戴標志標識。
冬季著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執勤服,寒冷天氣可統一著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著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執勤服,戴大檐帽;夏季著制式襯衣、單褲、女執法人員可著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著常服時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號,制服內應著配套的制式襯衣,系配發的領帶、領帶卡,著制式皮鞋;著茄克式執勤服、防寒服時,佩戴套式肩章、軟胸徽、軟胸號;著夏裝制式襯衣時,佩戴軟肩章、軟胸徽、軟胸號,扎制式腰帶,著制式皮鞋,重大活動集會時,可系配發領帶、領帶卡。
第四條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著便服。
(二)按照規定佩戴肩章、胸號、胸徽、帽徽等標志標識,不同制式服裝標志標識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城管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飾品。
(三)保持制服干凈整潔。著制式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著夏季制式襯衣時,下擺扎于褲內,制服內著毛衣、棉衣等時,下擺不得外露。
(四)著常服、夏季制式襯衣時,應當著制式皮鞋;其它情況著便鞋時,應當著黑色、棕色等深色鞋子。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著拖鞋、赤腳或赤腳穿鞋;男隊員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隊員鞋跟一般不得高于5厘米。
(五)男執法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燙發、蓄胡須等,女執法隊員著制服時不得系扎圍巾、染指甲、染彩發、戴首飾,長發不得披散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七)城管執法人員著制服時,必須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城管執法人員著制服時,除在辦公區、執法車輛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場合外,外出執法、檢查時應當戴制式帽子。通常情況下男隊員戴大檐帽,女隊員戴卷檐帽。
第六條著制服執法時,應當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將手插入衣兜和搭肩挽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鬧、扎堆聊天,不準席地倒臥。
第七條 乘坐執法車輛執勤時,應坐姿端正,不得在車內躺臥、睡覺、玩手機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第八條著制服執法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著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號、胸徽、帽徽等標志,不得變賣、贈送、轉借城管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
第十條城管執法人員因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應將制式標識、胸號全部收回。
第十一條每年五月一日,十月一日為季節性換裝時間,常服、茄克式執勤服和夏裝制式襯衣進行相互更替。根據天氣情況,換裝期間,常服、茄克式執勤服和夏裝制式襯衣可以混穿,但前后不得超過十天。著常服和茄克式執勤服時,原則上建制單位著裝要統一。
其它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的著裝由市城管局確定。
第十二條城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該著制式服裝:
(一)上下班途中;
(二)工作時間以外;
(三)女性執法人員孕期;
(四)因涉嫌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等情形的;
(五)休假、事假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制服的情形。
第十三條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屬人員著裝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市局督查部門加強對隊員風紀的督導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城管執法人員和單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