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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常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內著配套襯衣,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系制式領帶,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號。著執勤服(含冬執勤服)時,穿配套制式褲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著夏裝時,穿配套制式褲子或裙子,長袖襯衣下擺扎于褲內,扎制式腰帶,不系領帶,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短袖襯衣下擺不得扎在褲內,不系領帶,佩戴軟肩章、臂章、軟胸徽、軟胸號。
(三)參加宣誓、檢閱、培訓等集體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七條??執法人員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場合外,應當戴制式帽子。
(一)著常服、執勤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衫時,春秋季,男性執法人員戴大檐帽,女性執法人員戴卷檐帽;夏季,男性執法人員戴大檐涼帽,女性執法人員戴卷檐涼帽;冬季,男性執法人員戴大檐帽或防寒帽,女性執法人員戴卷檐帽或防寒帽。
(二)佩戴制式帽子時,男性執法人員大檐帽的帽檐飾帶應保持水平,前緣與眉同高,佩戴大號帽徽;女性執法人員的帽檐前緣應略向上傾,佩戴小號帽徽。
一條 為加強全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規范著裝,依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法人員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配發領用、著裝和標志佩戴規范、管理、回收處置等,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種類、標準和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準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及顏色,不得提高配發標準。
第四條 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保持服裝干凈整潔,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內外配套著裝,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不同類別制式服裝不得混穿。
第六條 執法人員原則上5月至10月著夏裝制式服(夏制式長、短袖襯衣均佩軟肩章),12月至次年2月著冬執勤服或防寒服(佩套式肩章),其他時間著春秋執勤服(佩套式肩章),著制式服裝時配穿適季的黑色執法皮鞋。兩名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同一場所執法,原則上應穿著相同季節相同款式的制式服裝。
開展集中活動、召開會議、舉行儀式時,原則上著常服(佩硬肩章),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著適季的制式服裝。
制式帽根據實際工作、活動等實際情況要求,統一佩戴。
第七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精神飽滿,姿態良好,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懷、上翻衣領,非執法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等。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剃光頭、蓄胡須。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戴外露飾物(耳環、項鏈等),不得化濃妝、染彩發、披肩散發。
第八條 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應當佩戴齊全,佩戴位置準確、端正。不得同時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第九條 嚴格胸號標志管理,確保胸號與行政執法證件編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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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服配有肩章、臂章、胸徽和胸號,臂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執法”字樣,臂章盾牌內圖案由五角星、篆體“文”字和古城樓圖案組成,象征文化和旅游,胸號上有可查詢執法人員身份的全國統一編號。此次統一著裝,是文化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我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翻開了新篇章。
(一)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收回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收回制式服裝、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號、領帶、腰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