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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綜合行政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司法部《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具體舉措,結合安徽實際對全省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6支綜合行政隊伍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進行規范和統一。
一是就出臺的依據、適用范圍、縣級以上各級綜合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具體工作職責進行明確。
二是就配發范圍進行明確,各級綜合行政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能的內設或所屬機構中,取得行政證件且直接面向對象開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三是就配發種類和標準進行明確,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包括帽類、服裝類、鞋類和標志類。同時用附件的形式明確《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和《分性別綜合行政制式服裝和標志預算定額標準》。四是就著裝和標志佩戴進行規范。五是就配發管理和監督進行規范,要求地方各級綜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的范圍對本部門著裝人員進行審核,并將應著裝人員的編制、人數、類別、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種類及數量等報同級司法行政、財政部門備案。明確配發標準和定額,要求各級綜合行政部門應當嚴格胸號標志管理,確保胸號與行政證件編號一致。六是就涉及整合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在更大范圍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的,需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其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